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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RoHS合格评定制度下的企业应对<2020-11-08/h1>

时间:2020-11-08 18:04:19 作者:admin 点击:

1 “中国RoHS 2.0”管理方式:目录管理与合格评定
 
2016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业界被称为中国RoHS2.0,在战略推进了采取了“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即在中国RoHS2.0正式生效之前,对其适用范围内的电器电子产品加贴标识。“第二步”是指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标,按照相关合格评定制度的要求对进入目录的产品进行管理。
1.1 目录管理
 
2018年3月12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和《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以下简称《例外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和《应用例外清单》的实施过渡期为一年,2019年3月12日生效实施。此次公告发布的目录产品共计12类。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告的规定,2019年3月12日及以后生产的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12类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时应满足《管理办法》配套的国家标准GB/T 26572《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除非其中的有害物质的应用属于《应用例外清单》列出的39种应用例外的情形当中的条款。此外,在达标目录中指出,当目录内的12类产品作为目录外产品的部件使用的情形时,不属于《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适用范围。但是,如果这些产品未明确最终用途并且在市场上单独进行出售时的情形,则属于《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适用范围。
 
此次发布的《应用例外清单》共涉及39种应用例外的情形。企业可以视为部件的某一均质材料当中的某些有害物质的含量即使不能满足GB/T 26572规定的限量要求时,仍然可以被投放到市场进行使用。企业按照SJ/T 11364进行环保使用期限的标识时,可对相应的材料不能满足要求的技术原因进行说明。企业应同时注意到《应用例外清单》截止期限的要求。《应用例外清单》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是基于技术和经济的考虑。受目前替代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限制,结合产品功能、性能及安全要求,某些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限用在现阶段还无法彻底被替代或消除。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在公布《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的12类产品的同时,也对现阶段在电器电子产品中使用无法被替代或消除的有害物质提出了例外管理的要求。
 
二是兼顾了国内外发展状况。《应用例外清单》的颁布参考了欧盟2011年6月8日发布的2011/65/EU指令(即欧盟RoHS指令第二版)附件III当中的豁免条款。根据中国电器电子产品的发展水平与状况,《应用例外清单》的相关管理要求并未超出或低于此豁免。
 
随着《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的正式生效,适应经济运行新常态下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的合格评定方式也应运而生。
1.2 合格评定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2019年5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以下简称《实施安排》)的公告。根据此次公告的规定,在2019年11月1日后出厂、进口的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应满足此次《实施安排》要求。自此,距离《管理办法》正式颁布3年4个月后,中国在RoHS的管理工作上迎来了至关重要的第二步。
 
《实施安排》的第一部分开宗明义,直接规定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的两种方式,即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以下简称国推自愿性认证)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供方符合性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
 
第一种方式即国推自愿性认证。顾名思义,国推自愿性认证非强制性认证。该认证方式由企业自愿进行申请,经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证明电器电子产品符合相关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由国家统一推行并规范管理的认证活动,该认证从某种程度上讲是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为企业背书的方式证明企业的产品合规。
 
第二种方式即自我声明。是由供方(此供方是法律意义上的代称,包括生产者和授权代表等)为证实其所提供电器电子产品满足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采用合理有效的方式完成符合性评价并对产品符合性信息予以报送的合格评定的活动。
 
按照《管理办法》对进入《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12类产品的管理要求,这12类电器电子产品必须选择国推自愿性认证或自我声明方式,完成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合格评定,以保证产品在市场销售时的合规。
 
合格评定是中国RoHS2.0阶段对《达标管理目录》内十二大类产品提出的强制性要求,而到底是选择国推自愿性认证还是自我声明方式,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进行选择。详见图1。
图1 企业应对《实施安排》)的两种方式
 
 
2 合格评定与电器电子企业应对现状
 
中国经济新常态下,提质增效是新常态的本质。针对《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的产品相关方实施合格评定的要求,应该讲对电器电子相关方,尤其目录内的企业相关方,以及整个电器电子行业的影响是积极而持久的。
 
笔者通过历时2个多月的企业调研获悉,大部分电器电子企业虽然在11月1日《实施安排》生效前能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应对,但是在正确理解《实施安排》的相关政策要求上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两极分化的现象:
 
(1)品牌企业在应对工作中积极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以某家电品牌企业的应对工作为例,在企业产品被纳入到第一批目录之后,企业就积极跟进政策动态并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是在整机端,通过系统梳理投放到国内市场销售的所有型号机型清单,通过认证形式完成合规工作;二是在供应链端,整合出口机型及内销机型的所有物料清单,按照统一的企业标准推进供应链端的物料合规。同时,在供应链端成立了RoHS2.0应对小组,针对供应链端的物料按照风险等级划分为高、中、低;同时结合供应商供货物料在出口机型时的环保情况把相应的供应商划分为高、中、低风险,通过供应链端的绿色合规保障整机投放市场的合规。
 
但是,品牌企业在整机或供应链端的相关应对工作中,同样也面临着困扰企业的以下问题:
 
a.在整机端的认证工作中,由于整机型号多样,而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当中对于型号有着相对严格的数量上限要求,造成企业一定程度的合规成本的上升,而完全依靠声明形式应对,企业又担心供应链端物料供方的诚信问题给企业带来潜在甚至系统性的环保风险。
 
b.在供应链端的合规工作中,由于中国RoHS针对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和欧盟RoHS指令下针对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并不完全相同,导致部分物料供方的应对成本一定程度的上升;同时,对于企业供应链端RoHS的系统管理工作也带来了一定不便。
 
(2)众多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存在被动合规。笔者在调研中获悉,由于《管理办法》涵盖的对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部分尚未形成市场品牌影响力的企业群体,不但对《实施安排》的相关要求不清楚,而且对电器电子行业已经实施了两年多的《管理办法》都很模糊;部分以出口为主的国内生产企业,虽然产品属于目录内产品,但是由于内销出货量不大,目前企业的管理方式仍停留于供应链端的供应商自我声明的搜集,未系统的关注到国内关于整机产品的相关政策要求。此类现象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近几年围绕中国RoHS配套的相关政策密集出台,在“两步走”战略推进的“第二步”未落地之前,相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没有及时宣贯到企业;二是企业自身组织架构中并没有专门为应对RoHS合规工作而设置相应的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政策未及时输送到企业中去,而企业又未积极了解外部的相关政策。同时,由于《管理办法》中涵盖了相当部分的贸易代理商群体,众多贸易代理商产品的进口制造方的制造水平也是参差不齐,部分制造商甚至并不清楚我国关于RoHS的最新管理要求。部分贸易代理商群体政策学习层面的缺失,同样需要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行业技术服务单位协助企业进行培训指导。
3 结语
 
鉴于《达标管理目录内(第一批)》的12类整机产品的相关方在中国大陆的存在数量是庞大的。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配合中国RoHS管理工作的需要,还是解决企业在合规应对工作中的当务之急。未来相当一段时期内,配合相关方进行中国RoHS的政策要求的培训并给予其在合规工作中清晰合理有效的指导,仍然是需要长期被坚持与关注的一项工作。同时,中国RoHS相关配套标准在未来的发展方向上,也应该从四个方面继续发展:一是要加强和管理办法的有效配合;二是要对企业自身的有害物质管理体系建设形成有效的指导;三是在技术上与国际进行接轨;四是在标准方面对产品/材料的性能进行适当的关注,保证我国的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朝着理性的方向继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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